为加强对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机械设备安全,根据国家、省、市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机械设备的租赁和安装
第一条 大型机械进场前,使用单位应当与出租单位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职责。出租的大型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产权备案证明,并提供设备自检合格证明和安装使用说明书。机械说明书必须随机械。并将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产权备案证明和塔吊照片报集团工程部审核。如果未按照要求集团将按照管理制度要求处罚1-5万元罚款/次/台。
第二条 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审查产权单位提供的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租用起重、升降设备的统一编号、检测报告;
(三)安装单位的的营业执照、起重(升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安装人员、起重、升降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升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省、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应考虑工程的建设工期在内)。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的;
(四)没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四条 建筑起重、升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产权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五条 大型机械安装、拆卸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装单位承担。安装拆卸人员必须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条 项目部将准备安装的建筑起重、升降机械的照片、原始资料扫描件、租赁合同、安装合同、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等资料报集团工程部审核后,方可告知当地建设行*主管部门。
第七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升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 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使用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现场监督安装单位作业行为。
第八条 建筑起重、升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全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建筑起重、升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自检合格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九条 建筑起重、升降机械经检测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升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机械的安装验收资料、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升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粘贴在建筑起重、升降机械的验收牌上。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升降机械使用过程中需要加节顶升、附着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第九条的规定组织验收(塔吊附着安装应当有检测合格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十三条 下列三类塔吊,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⒈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6年(不含6年)的塔机;
⒉ 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机;
⒊ 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13年(不含13年)的塔机。
第十四条 塔式起重机要求,若违反下列要求之一的,按照集团管理制度规定处5000元/次。
14.1、起重机械周围要根据集团《施工现场标准化图册》要求设置护栏、上锁。
14.2、塔机基础要设置集水坑和自吸泵,确保无积水。如发现塔吊基础有积水,将按照集团工程管理制度处5000-20000元/次罚款。
14.3、塔机投入使用时,塔帽上安装红旗;塔后臂配置“晟功集团”标牌;字体为行楷。塔身悬挂安全操作规程牌。
14.4、塔司上、下通道必须按规范要求搭设。
14.5、所有连接螺栓的螺母要紧固无松动,所有保险装置必须齐全且灵敏有效。若检查时发现保险装置不符合要求或标准节螺丝松动处5000元/个罚款。
14.6、施工现场使用两台或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的,项目部必须编制“群塔作业方案”,确保塔式起重机的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14.7、塔式起重机回转半径内有高压线的,项目部应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搭设绝缘防护架。
第十五条 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的要求,若违反下列要求之一的,按照集团管理制度规定处5000-20000元/次。
15.1、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首层进料口应设防护棚。
15.22、各层卸料平台防护门及梯笼保险、上下限位、制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若检查时发现保险装置不符合要求或标准节螺丝松动处5000元/个罚款。
15.3、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基础要设置集水坑和自吸泵,确保无积水。,将按照集团工程管理制度处5000元/次罚款。
15.4、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10个月必须进行一次检测,使用五年无论是好是坏必须强制报废。
15.5、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6年(不含6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4年(不含4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15.6、施工升降机基础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 吊篮使用要求必须符合吊篮安装和使用规范,若违反下列要求之一的,按照集团管理制度规定处5000-20000元/次。
16.1、同一台吊篮严禁两人以上同时作业。
16.2、保险绳必须单独设置,严禁固定在悬挑梁支架上。
16.3、悬挑梁前臂严禁搁置在女儿墙上作为支撑点。
16.4、作业人员严禁半空中上、下吊篮或吊篮上无人员操作停留在半空中。
16.5、保险装置保险齐全及灵敏可靠。
16.6、必须有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必须提前报工程部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建筑起重、升降机械、吊篮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的使用人员进行安全使用技术交底。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升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升降机械使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升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
(四)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升降机械、吊篮等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租赁单位对在用的建筑起重、升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大型机械设备的司机、指挥、司索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证书。
第十七条 大型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基础应当保持干燥,机脚螺栓不得浸水;
(二)每天机械使用前,必须检查吊钩磨损情况、钢丝绳断丝、润滑情况及卷扬机钢丝绳的安全圈数、防脱槽装置、制动零部件磨损情况及电气线路有无短路;
(三)主要零部件及运转机构一周至少检查一次,保障机械使用安全;
(四)电气系统、液压系统每周至少一次全面检查,保障机械安全使用;
(五)所有安全防护装置每周至少检查一次,保障安全防护装置保持正常运转;
(六)每天工作前进行空载试验、荷载试验,确保进行安全使用。